
搜集平台筹划者正在其对数据调集酿成的筹划性甜头受到损害时,可能乞求公民法院依法珍惜。对付未经许可获取并向民众供应合联数据,本质性替换搜集平台产物或者任事,打扰商场逐鹿程序、损害搜集平台筹划者或者其他权益人合法权利的作为,公民法院可能合用《中华公民共和邦反不正当逐鹿法》相合轨则,认定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筹划者。某文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明公司)是乙APP的筹划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时代,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类似,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括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个中,15924个与甲APP不异;127处评论实质、纪律、标点符号与甲APP不异。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肯定价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成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逐鹿缠绕为由提告状讼,诉称:某文明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中的案涉数据并正在乙APP出现和传扬,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以是,乞求法院判令某文明公司排挤影响、抵偿经济耗费公民币4000万元。
某文明公司辩称:案涉短视频属于《中华公民共和邦著作权法》珍惜的界限,而某科技公司对甲APP顶用户自行上传的短视频不享有权利。某文明公司开辟的乙APP系为用户供应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其贸易形式具有正当性。
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民事判定,判令某文明公司正在《中邦常识产权报》非中缝地位刊载声明,就案涉不正当逐鹿作为为某科技公司排挤影响;某文明公司抵偿某科技公司经济耗费公民币500万元。宣判后,某文明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常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本案的争议中央有二:一是某科技公司对会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新闻酿成的数据调集享有何种权利;二是某文明公司获取、行使案涉数据的作为是否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
其一,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调集享有筹划性甜头。著作权法珍惜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收效,以及有肯定价格但不具有独创性的灌音录像成品等。本案中,案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组成录像成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的珍惜。但行动数据会聚者的某科技公司,并非案涉短视频的制制家,且其对案涉短视频的会聚,仅遵照搜集平台常睹的“视频、直播、音乐”等种别举行分类,采取和编排并未外现独创性,亦不组成汇编作品,故当他人洪量搬运其平台会聚的短视频时,某科技公司不行按照著作权法看法权利、寻求执法施助。
然而,案涉数据调集系某科技公司收集、会聚而成。个中,除短视频外,还包含用户正在上传和行使短视频时,遵照用户同意发外的注册新闻(昵称及头像)、用户评论等。概言之,案涉数据调集系用户听从平台章程、借助平台供应的技能赞成,经由与平台之间的交互干系酿成,周围体量大、贸易价格高。而某科技公司对数据调集的酿成和蕴蓄堆积本质性加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筹划吸引洪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调集格外发作独立于简单短视频的经济价格。由此,某科技公司持有、行使、筹划短视频数据调集发作的筹划性甜头,应该受到执法珍惜。当然,这并不影响短视频制制家看法著作权法上的权益。
其二,某文明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民众供应合联数据,足以本质性替换某科技公司供应的产物和任事,依法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筹划者正在出产筹划行径中,应该听从志愿、平等、平允、诚信的规定,遵从执法和贸易德性。反不正当逐鹿法第二条第二款轨则:“本法所称的不正当逐鹿作为,是指筹划者正在出产筹划行径中,违反本法轨则,打扰商场逐鹿程序,损害其他筹划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作为。”《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合用〈中华公民共和邦反不正当逐鹿法〉若干题目的说明》(法释〔2022〕9号)第一条轨则:“筹划者打扰商场逐鹿程序,损害其他筹划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利,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逐鹿法第二章及专利法、招牌法、著作权法等轨则除外景象的,公民法院可能合用反不正当逐鹿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中,某文明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案涉数据调集中洪量用户新闻、短视频和用户评论正在乙APP行使,导致乙APP与甲APP实质高度同质化,搜集用户弗成使甲APP,通过乙APP也可寓目不异实质,本质性替换了某科技公司筹划的甲APP产物和任事。由此,某文明公司抓取搬运案涉数据,并正在乙APP行使的作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筹划性甜头。
综上,某文明公司的案涉作为打扰商场逐鹿程序,损害其他筹划者、消费者合法权利。但案涉作为不属于反不正当逐鹿法第二章轨则的不正当逐鹿作为,且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调集享有的筹划性甜头也无法按照著作权法等轨则寻求珍惜,故公民法院依法合用反不正当逐鹿法第二条的轨则,认定某文明公司的案涉作为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
需求解释的是,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宇宙公民代外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对反不正当逐鹿法作了第二次修订,正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损害数据权利的不正当逐鹿作为作出特意轨则。鉴此,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逐鹿法实践后,对合联作为是否组成不正当逐鹿作为,公民法院应该合用反不正当逐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合联轨则,依法确切认定。
《中华公民共和邦著作权法》第3条、第15条、第44条(本案合用的是2010年更正的《中华公民共和邦著作权法》第3条、第14条、第42条)
《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合用〈中华公民共和邦反不正当逐鹿法〉若干题目的说明》(法释〔2022〕9号)第1条